論文提要:本文對敦煌S.5566《雜謝賀表狀》書儀進行了整理研究,認爲這件書儀的産生地是河北,文中的“魏相公”是魏謩,書狀産生時代在大中晚期至咸通初年前後,致書人之一有可能是滄州節度使渾偘。文書的內容反映了晚唐時期滄州地區的經濟狀況,印證和補充了存世史料中關於渾偘事迹和文宗平定李同捷後滄景地區與中央關係的記載。
文章以書儀中的書狀爲基,討論了表狀箋啓中“狀”在官府和官員中的使用。認爲下級官員致其長官的狀性質基本同於上皇帝的狀,而可分爲兩種:即一種是奏請公事的“申狀”,另一種則是包括謝賀往來的禮儀性箋狀,後者爲官場通行之“私書”,兩者內容形式的區分和官場禮儀的複雜化是官僚社會中崇重長官權威的必然結果,它們應和着官場升遷等需要,在官員的政治生活中發揮着重要的作用。
關鍵字:滄州 魏相公 渾偘 申狀式 私書
今年是王重民先生誕辰100周年。王重民先生是二十世紀敦煌學研究的先驅者之一,他在敦煌文獻輯錄、整理及古籍版本、目錄學等多方面的學術造詣和貢獻,不僅嘉惠學人,也爲後來者指明方向。其中對於敦煌書儀的發現和研究即是如此。關於這一方面,王重民先生除了在《敦煌書儀總目索引》中,對一些書儀的定名和內容加以標注和說明外,其《敦煌古籍敘錄》的經部和子部中也從文獻的角度,對幾件書儀作了專門介紹。這幾件書儀就是P.4024題名《喪服儀》、P.3442杜友晉《(吉凶)書儀》、P.3723鬱知言撰《記室備要》三卷和P.2646、P.2556、P.3246、P.3249等卷、張敖撰《新集吉凶書儀》二卷等,都是最具典型意義的書儀,而後三種之書儀性質已被其明確認定。其中,他關於P.3442杜友晉《(吉凶)書儀》說,“書儀隨時代禮俗而變遷,故諸家纂述,不能行之久遠”,深刻地指明了書儀作爲禮書隨時代需要更換內容因而種類繁多的原因。而關於“《記室備要》三卷”,他在根據這件書儀序言對其內容形式及咸通中作者曾遊於護軍常侍太原王公幕府的時間背景略作介紹外,又稱:“考《新唐書·藝文志》文史類,有李太華《掌記略》十五卷,《新掌記略》九卷,林逢《續掌記略》十卷,《宋志》同,惟林書作十五卷,又增張鉶《管記苑》,均當與知言書最近。今諸書並佚,而知言書反出於石室,允當寶貴,以存唐代記室格式於萬一。”[1]清楚地點明了這件文書作爲“唐代記室格式”遺存的性質、寶貴價值和同類書籍在歷史文獻中的定位。這一點,給後來者以極大的啓迪。八十年代以後,周一良先生對書儀進行系統研究,將之分爲朋友書儀、吉凶書儀和表狀箋啓書儀三大類,而與《記室備要》同類的書儀便被正式判定爲第三類。此後,趙和平又有《敦煌表狀箋啓書儀輯校》一書出版[2],收錄此類書儀三十餘件,進行歸類整理,使之作爲記室文學和“官”文書儀的面貌更清晰地呈現在讀者面前。與此同時,他與周先生所作的其他論述研究也使包括《記室備要》、《甘棠集》(P.4093)、《刺史書儀》(P.3449+3864)、《新集雜別紙》(P.4092)等一批表狀箋啓書儀的內容形式開始爲世人所認知,而表狀箋啓書儀的性質及其繁榮於晚唐五代社會中的事實也得到了愈來愈清楚的體現。以下筆者將通過S.5566書儀進一步證明這類書儀的價值,以爲王重民先生開創的敦煌書儀研究作些許補遺的工作。
一
S.5566是一件較爲典型的表狀箋啓書儀。這件書儀文書爲雙頁對折的冊頁形式,裝訂頗有些像《晚唐時代(河北)吉凶書儀》(P.4050+
S.5613等)或《刺史書儀》。書儀字用行楷,兼有草書和異體字。現存7頁,每頁12—14行,最後一頁僅4行,全部共82行,每行約14—16字上下,至多17字。內含數件寫狀,首尾完整。文書的第一行有題名“雜謝賀表狀 上中書門下狀”,由於類似形式內容的書儀在趙和平書中收入多件,所以文書的性質很易確定。對於這件書儀,劉銘恕編《敦煌遺書總目索引》斯坦因劫經錄部分除了照錄書儀原文題目外,只說明“凡存上中書門下五狀”,沒有具體介紹。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所等編《英藏敦煌文獻》收有這件文書的圖版,日本學者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一書中也有出示[3]。他並在《唐代官文書研究》一書的《序說》部分介紹狀的用途時提到這件文書中的第一狀,說它是“官府上呈的對中書門下除官謝狀的書儀”[4]。筆者以往也注意到這件文書,但只收入拙著《唐禮摭遺》一書中的附錄——敦煌書儀寫卷目錄部分,並說明是晚唐作品,而仍未作具體介紹。由於此件書儀中,真、草書寫及俗字混淆,不易辨識,現先依照文書原來格式,加標點整理錄文如下。
1
雜謝賀表狀 上中書門下狀
2
上中[書]門下狀
3
右厶蒙恩除前件官,已於某月日到任
4
上訖。厶器惟凡品,才匪通人,業常曠於
5
弓裘,政實昧於襦袴;授大藩之符節,
6
建上將之旌旗,灼慮(?)冰心,形神飛越。伏惟
7
相公推誠無間,於物不私,輪轅方駕於
8
通途,瓶(?)膂宜致於散地。豈謂輒加名器,
9
叨汙典章,循省庸微,若寘冰谷。況滄州
10
南並齊地,北接燕郊,俗多詐聞(?),人尚氣
11
質(?),未知將何術用,裨益化源。唯期夙夜
12
勵精,冰霜砥節,庶將薄效,上達
洪鈞。
13
戍守有限,不獲奔走拜謝,無任感恩戰抃(以上第一頁)
14
屏營之至。謹錄狀上。
15
上中書門下狀
16
右厶當道齊德兩州,並年災沴,百姓饑貧,
17
兩稅逋懸計數十萬。厶到任之日,親訪疾苦,
18
皆稱急切最是逋懸簿書,雖挂空文,
19
府庫終無所入。在軍儲褊(遍?)用農藏(?),箕斂
20
鄉村。方 聖上憂人,難施朴(?)作膚體。伏
21
以相公代天行化,助日揚明,九野無楚(哀?)痛之
22
聲,田人有康濟之望。厶謬提廉印,叨按戎
23
麾,思有以安輯黎元,撫綏士卒,下期陰騭,
24
上答臺階。其齊德兩州逋懸,厶已於月日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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牒下州,並令放訖,不敢不具狀上。謹錄狀上。 (以上第二頁)
26
上中書門下狀
27
右伏奉今年正月五日 中書門下牒,緣厶當
28
管齊州榷酒錢物,勒依元徵絹價送納者。
29
當道數年水旱,百姓流亡,就中齊州尤不
30
支濟。厶自去秋到任後,得便申奏,請放逋
31
懸。近來人惟稍安,兵未足食,況榷酒先無
32
本額,只於兩稅均融,至於擡估高低,亦是
33
從前流例。近蒙省牒,頻有指撝,在奉
34
上之心,豈敢容易。方至公之日,或許諮聞。
35
前件榷酒錢,言(?)下施行,交無出處。若容三
36
二年內,賦稅稍登,此時百計圓融,必不闕
37
其經費。厶已具狀重奏,乞降哀矜。伏惟 (以上第三頁)
38
相公道濟群生,恩霑庸類,伏望俯垂聽
39
允,特賜商量,恩不唯於生成,事亦關於功
40
德。輒將肝膈,庶鑒 臺階,無任懇迫
41
戰越之至。謹錄狀上。
42
謝幕府轉職狀 滄州
43
右臣先請與前件官轉職改銜,伏蒙
44
聖恩特賜 允許,臣伏以構廈必選於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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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騁路莫先於遞足。前件官皆推楨幹,
46
盡有前途,佐臣緝綏,必效裨益。昨緣有
47
闕,固請敘遷, 聖慈曲垂, 明命旋
48
降,璆琳升次第之列,杞梓(?)均高下之陰。
49
臣實庸虛,安能獎善, 天恩庇假,得以
50
用人,無任感戴踴躍惶惕屏營之至。謹奉
51
狀陳謝。 (以上第四頁)
52
銜恨二年,瀝誠千里,不任惶汗悚踴之至
53
伏惟 聖鑒,謹狀。
54
上魏相公狀
55
伏以相公五丈,德冠人傑,道弘聖猷,暫優
56
藩置,已轉(?)親聽。既茂文翁之化,果聞黃
57
霸之徵。蒼生再蘇,有識相賀。厶一辭恩撫,
58
久困澐蒙,唯瞻佳光,長寄丹懇。人之所关(?)
59
天且不違,積望方深,有期上謁,下情無任
60
感涕欣躍之至。不意遠冒蒸暑,尊體何
61
似?伏惟特安福履,下情懇望。厶伏自承追
62
詔兼授今職,已兩於遞中附狀啓起居。前日請
63
假涇陽,般挈幼累,遇涇渭泛溢,津梁不
64
通,昨方到上京,專冀迎候起居,頗爲遲
65
緩,下情伏增惶汗之至。伏惟照悉,謹狀。 (以上第五頁)
66
又上魏相公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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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乙巳於遞中附狀啓起居,伏計上達。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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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於進取,辱及恩獎,傍徨惕息,無地容身。
69
斥罷之說,伏計必賜知悉。厶在逐中,多是
70
勉之言(?)。所聞(?)慮不真,實不敢輕有諮啓。
71
厶伏蒙相公五丈監修之初,首賜選擢,職
72
清任重,榮敕輩流。常謂捐(?)躬(軀?),無酬厚德,
73
每自刻勵,不敢因循職業。惟當時所修,
74
是非終無代方。元出入周歲,專勤敢誇,
75
猶望升遷。忽蒙屏(?)黜(?),惟撫躬自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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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愧心,而指事興嗟,實憂累德,下情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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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慚懼之至。厶官因職奏,今既免職,便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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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跡深山,不合猶守微袟(秩),但以制命初行,
(以上第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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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須遵奉,兼以家事飄寓,交無所歸,忍
80
恥強顔,猶縻本任。更三數日,茲歸涇陽縣,
81
終期辭(?)免,專候起居陳謝。未申懇激,血淚
82
空悵。伏惟俯賜恩鑒,謹狀。 (以上第七頁)
二
由以上錄文可知,S.5566書儀所含完整的狀文實爲六件而非五件,具體有致中書門下狀三件,上魏相公狀兩件和《謝幕府轉職狀》一件。內五件從名稱已知是給宰相的,但《謝幕府轉職狀》中致書者自稱不是“厶”而是臣,並有聖恩、聖慈、天恩、聖鑒等用語,一望而知是上謝皇帝的,與其他狀不同,所以稱之爲“雜”者恰如其分。不過文書原名表狀集而未見表,推測本來或許還有其他的表狀存在。據趙和平書所收錄,晚唐五代稱名爲“雜謝賀”或“雜謝賀語”之類的書儀很多,但大多屬於較簡單的口頭用語性質,內容針對歸義軍官員參見節度使或中原朝廷派來的使者等各種對象場合,似乎可以隨身攜帶,以備不時之需。但是S.5566卻不同,它由正式的書狀組成,涉及內容十分複雜。筆者曾經撰文說明,敦煌的表狀書儀製作有兩種,一種是預先設計對象和場合用語的真正書儀,另一種則是以實用過的表狀書信纂集而成的文集。歸義軍時期的謝賀語多屬前者,S.5566則屬於後者,其名稱和內容說明它的來源是實際政治生活中曾經使用過的真實書狀。
那麽,這些書狀的作者或者致書人是誰呢?如稍加留意,可發現第一狀有“況滄州南並齊地,北接燕郊”,已明確所授“大藩”是指滄州。第二狀有“右厶當道齊德兩州,並年災沴”,第三狀稱“緣厶當管齊州榷酒錢物勒依元徵絹價送納者”,由於齊、德兩州曾並隸於滄州(詳下),所以這裏的當道、當管也指滄州。第四狀“謝幕府轉職狀”名下更有“滄州”二字。由於地方官中只有節度觀察使才有資格辟舉僚屬並爲“幕府轉職”謝皇帝,因此這裏的滄州自指滄州節鎮治下,這樣至少前四狀的致書者都是滄州節度使本人無疑。
另外要具體判定致書者還涉及到書狀的年代問題,察齊德二州並隸於滄州是在文宗太和以後,在此之前,滄州曾隸屬橫海軍,元和長慶中,橫海軍最壯大之際都曾“合滄景德棣爲一鎮”[5],但無齊州在內。寶曆二年(826)四月橫海軍節度使李全略死,大和元年(827)七月其子李同捷勾結幽州、成德二鎮叛變,滄州管內始有變化。《舊唐書》卷一七上《文宗紀上》記同年十一月“庚辰,以保義軍節度、晉慈等州觀察處置等使李寰爲橫海軍節度使”。《新唐書》卷六六《方鎮三》於其年有“橫海節度增領齊州”的說明[6]。此後朝廷使李祐平滄景,而《舊紀》載大和三年七月“癸醜,以衛尉卿殷侑檢校工部尚書,爲齊德滄節度使”。《新唐書·方鎮表》亦稱:“罷橫海節度,更置齊德節度使,治德州,尋廢,復置,更號齊滄德節度使。”滄州亦改置義昌軍。這時,不僅棣州早已割隸淄青[7],而且據《唐會要》卷七一《州縣改置下》,景州也在大和四年十二月,因殷侑奏廢爲景平縣[8]。因此齊德滄三州並爲一體,應當是在文宗大和三——四年殷侑任節度使後。這是書儀中書狀年代的上限。而史載昭宗景福元年(892年),義昌軍節度所領又加景州,齊州亦在乾寧二年(895年)另置武肅軍節制[9]。五代則沿其名,並領滄景德三州。後周顯德二年(955年)六月廢景州,以後只領二州[10],這樣齊德滄三州並隸只能到景福元年,由是決定了書狀年代的下限。
進而言之,卷子因兩件《上魏相公狀》再給了我們一些啓示。兩狀的語氣委婉曲折,但內容表明其作者或曰致書人是一位受到魏相公照拂,與他有着特殊關係,仕途上卻曾遭“斥罷”而遇到坎坷的官員。狀中關於魏相公有“暫優藩置,已轉(?)親聽”,及對其任職“蒼生再蘇,有識相賀”語,並說自請假搬家後“昨方到京,專冀迎候起居”,則魏相公應當是宰相或剛到京的使相。據《新唐書》卷七二《宰相世系表》,魏氏宰相六人,而中唐以後只有魏扶、魏謩二人。同書卷六三《宰相表下》記大中三年(849)四月乙酉以“兵部侍郎、判戶部事魏扶守本官、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至次年六月戊申薨。而魏謩則於大中五年十月戊辰(《舊唐書》卷一八下《宣宗紀》在五月)以戶部侍郎判戶部“守本官,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始任宰相,至大中十一年二月辛巳,方以檢校戶部尚書、平章事罷爲西川節度使[11]。也即兩位宰相的任職都是在宣宗大中一朝,並且任相前都是中央官。但是書狀“暫優藩置”一語卻似乎是指魏相公在到中央前任過節度使。而且不僅有“遠冒蒸暑,尊體何似”的慰問,致書者還要“專冀迎候”,說明是在夏季返京。據《舊唐書》卷一七六本傳,魏謩在出爲西川節度使的大中十一年即“以疾求代,徵拜吏部尚書。以疾未痊,乞授散秩,改檢校右仆射,守太子少保”,但考《全唐文》卷七六三李景讓《南瀆大江廣源公廟記》,稱大中十二年五月甲戌,其承詔“自禦史大夫檢校吏部尚書尹成都,鎮蜀西川……秋七月庚午,乘輅至止”,李景讓顯然是接替魏謩空闕的,則魏謩卸任返京如在大中十二年五、六月間,即更與此合[12]。如此其任使不過一年多即被調回(同年十二月病卒),說得上是“暫優藩置”,並且第二首《上魏相公狀》中“伏蒙相公五丈監修之初”一語,也可與舊傳所記魏謩“進階銀青光祿大夫,兼禮部尚書、監修國史,修成《文宗實錄》四十卷”相印證;所以狀中的“相公五丈”很有可能就是魏謩。如果所推不謬,證明此兩書狀應當在大中晚期。
書儀中的書狀並不都是給魏相公一個人的。上中書門下的第一狀是滄州節度使被任命上任後的謝狀。第二、三兩狀都是公事。內中提到滄州所管二州“並年災沴”,百姓饑荒,兩稅逋懸空挂簿書,榷酒錢無出,供軍無着,以至節度使不得不一再請求中書門下予以減放的情況。這種情況與史料所載文宗朝李同捷叛亂平定以後殷侑治理下的滄州已不可同日而語。據《舊唐書》卷一六五《殷侑傳》稱:“時大兵之後,滿目荊榛,遺骸蔽野,寂無人煙。侑不以妻子之官,始至,空城而已。侑攻苦食淡,與士卒同勞苦。周歲之後,流民繈負而歸。侑上表請借耕牛三萬,以給流民,乃詔度支賜綾絹五萬匹,買牛以給之。數年之後,戶口滋饒,倉廩盈積,人皆忘亡。初州兵三萬,悉取給於度支。侑一歲而賦入自贍其半,二歲而給用悉周,請罷度支給賜。而勸課多方,民吏胥悅,上表請立德政碑。”不僅如此,在經濟恢復的情況下,殷侑竟然增加了滄州上繳中央的賦稅,“自元和末,收復師道十二州爲三鎮。朝廷務安反側,徵賦所入,盡留贍軍,貫緡尺帛,不入王府。侑以軍賦有餘,賦不上供,非法也,乃上表起大和七年,請歲供兩稅、榷酒等錢十五萬貫、粟五萬石。詔曰:‘鄆、曹、濮等州,元和已來,地本殷實,自分三道,十五餘年,雖頒詔書,竟未入賦。殷侑承兵戈之後,當歉旱之餘,勤力奉公,謹身守法。才及周歲,已致阜安。而又體國輸忠,率先入貢,成三軍奉上之志,陳一境樂輸之心。尋有表章,良用嘉歎!’”
應當說,殷侑對於滄州的治理是成功的。他使滄州於元和平李師道之後的十五年來第一次向朝廷納繳賦稅,而且所定“兩稅、榷酒等錢十五萬貫、粟五萬石”大約也就被作爲滄州地區後來兩稅、榷酒等的定額。據《冊府元龜》卷五○四《邦計部·榷酤門》元和十四年(819)七月條注稱“榷酒錢,舊皆隨兩稅徴衆戶”,後亦常常與官酤並行且徴現錢。但元和十五年改革賦稅徵收辦法,時據楊於陵“請天下兩稅、榷酒、鹽利等悉以布帛絲綿等物充稅,一切不徴現錢”的奏議,中書門下上狀明確規定“鹽利酒利,本以榷稅計錢,不可除去錢額。但合納見錢者,亦請令折納實估匹段者”;並請求“天下州府榷酒錢,一切據貫配入兩稅,仍取兩貫以上戶均配,兩貫已下戶,不在配限。先有置店沽酒處,並請勒停。”[13]。因此榷酒隨兩稅據貫徴納,並且以絹帛等實物折價成爲唐後期的一個基本原則。S.5566書狀中所說“榷酒先無本額,只於兩稅均融分配,至於擡估高低亦是從前流例”,完全與之符合,其中“擡估高低”正是榷酒錢實行絹帛折徴的結果,這也代表朝廷在平李同捷後真正實施了對滄州的統治。
事實表明,滄州之歸屬和穩定畢竟得來不易。唐代的滄州曾經是相當富裕的地區,史載貞觀初滄州刺史薛大鼎就曾經奏開隋末填廢的無棣河,“引魚鹽於海”,以至於百姓有“新河得通舟楫利,直達滄海魚鹽至。昔日徒行今騁駟,美哉薛公德滂被”的歌頌。無棣河的開通可能改善了當地的通商漕運和食鹽生産流通,據知滄州景城郡的清池、鹽山有鹽[14]。《新唐書》卷五四《食貨志》謂“負海州歲免租爲鹽二萬斛以輸司農。青、楚、海、滄、棣、杭、蘇等州,以鹽價市輕貨,亦輸司農”,滄州也在其內。唐河北的一方墓誌提到天寶中滄州地區由於僻在海甸,“控水津陸道,郵軵攸出,近魚鹽蒲葦之藪,聚耕桑之外,又多業焉”的情況[15]。安史之亂中,顔真卿在河北,“以錢收景城郡鹽,沿河置場,略定一價,節級相輸”,使“軍用遂贍”[16],所以滄州也是最早行鹽專賣的地區。安史之亂後,滄州先歸恒州節度使李寶臣,後歸易定(義武軍)節度使張孝忠,德宗時才因刺史程華(後改名日華)遣使歸朝而置橫海軍,以華爲使,“仍歲給義武軍糧餉數萬。自是別爲一使,孝忠唯有易、定二州而已。”但是其子懷直、孫執恭(後改名權)均“習河朔事”,“代襲父位”。直到元和“十三年,淮西賊平,藩方惕息,權以父子世襲如三鎮事例,心不自安,乃請入朝”,至京師後表辭戎帥,朝廷才得以重新命將[17]。長慶中以鎮州小將出身的李全略任使,全略“乃陰結軍士,潛爲久計,外示忠順,內蓄奸謀”,死後造成其子李同捷反叛[18]。滄州所領最多時凡四州,面積不是很大,軍力不是很強,能夠長期父子盤踞甚至謀反,除了仗恃所在地與河北三鎮臨近,且受其風氣影響外,則與“近魚鹽蒲葦“的經濟分不開,這應是後來殷侑能夠在較短時期內就恢復民生並將一部分賦稅作爲地方兩稅上供的基礎。
但是曾幾何時,這些新定賦稅已成爲滄州百姓不堪沉重的負擔,而從書狀所說逋懸簿中空挂的數十萬貫錢至少也已相當於百姓的數年之賦。這種情況在中晚唐以後並不是滄州地區所獨有,類似的詞句在文、武、宣歷朝蠲免賦稅的“德音”中也常常見到。但滄州之所以如此,筆者推測可能與武宗時平昭義劉稹的戰爭有一定關係,因爲滄州的義昌軍雖不參與作戰,但附近鎮冀、魏博都受命會軍攻伐,其用費滄州也有可能被攤派,因此增加負擔。
不過據書狀所說,造成當地民不聊生更直接的原因還是滄齊德等州的“並年災沴”。據《新唐書》卷三六《五行志三》記文宗以後此地區的災害有兩次。一次是在開成四年(839)秋,“西川、滄景、淄青大雨,水,害稼及民廬舍,德州尤甚,平地水深八尺。”另外就是在宣宗朝。“大中十二年八月,魏、博、幽、鎮、兗、鄆、滑、汴、宋、舒、壽、和、潤等州水,害稼;許、泗等州水深五丈,漂沒數萬家。十三年夏,大水。”其十二年者《資治通鑒》卷二四九總結爲“河南、北、淮南大水”[19],兩處似乎都未具體涉及滄齊德州。但此三州距魏博等頗近,史料記載中也能找到一些相關證據。據《新唐書》卷一七二《杜中立傳》稱杜中立爲節度使,“大中十二年,大水汎徐、兗、青、鄆,而滄地積卑,中立自按行,引御水入之毛河,東注海,州無水災。”可見杜中立任內遇到水害。據傳載本來州民運鹽的負擔就很重,而杜中立此前已有措施:“舊傜車三千乘,歲輓鹽海瀕,民苦之。(杜)中立置‘飛雪將’數百人,具舟以載,自是民不勞,軍食足矣。”所以可斷定他曾試圖解決食鹽運輸艱難並力求減少水災的損失。只是“州無水災”未免誇張,因爲突來的大水對“滄地積卑”不能毫無影響,其本身就不但對農業,也會對食鹽生産和運輸造成損害。
且不言滄州的逋負是否真的來源於災沴對農業和鹽業生産稅收的破壞,書狀內容已使我們注意到文宗以後的滄州問題。解決這些問題,與滄州節度使的所作所爲有很大關係。而結合史料和文書,也許還可以進一步找到《上中書門下狀》的主人公。《文苑英華》卷九一六路巖《義昌軍節度使渾公(偘)神道碑》云:
咸通二年,遂授義昌軍節度使,其理如在經(涇)。始至,則表蠲水旱逋甚重。先是,井爲海染,人不可飲,遂閼河以汲。舟行則決,決又輒塞,公視而計之,派鑿扃蓄,舟來不留,綆(緶?)垂不息,厥功亟就,於今賴之。有田十(千?)頃,遊惰者不顧,公乃勸闢,悉爲膏腴。既飲之,又食之,養人至矣。窮民有鬻子者,爲之贖歸;故校有孤女者,時其配偶;喪不辦葬,骨暴於野,皆爲調棺柩,具粟帛。郵亭相遠,道裏患苦,作室其間,以庇來往。歲比不稔,給軍未贍,峙糧十六萬石,以爲儲蓄。大抵能推誠於下,辛苦率先,民愁未解,公費未足,孜孜[爲之]。雖人之求去已疾,謀致家溫,不如也。[20]
渾偘爲德宗朝平亂功臣、中書令咸寧王渾瑊之孫,在杜中立之後任職滄州,碑所言固不無溢美,滄州的經濟和財務困境也未必能夠解決,但就所載事迹而言,渾偘算得上是一位愛民的節度使。結合以上推斷《上魏相公狀》的上書時間,雖然杜、渾兩人都可能是兩件上中書門下狀的致書人,但《杜中立傳》既稱“州無水災”,則杜很可能掩蓋了受災情況而未予申報。相反從碑關於渾偘“始至,則表蠲水旱逋甚重”和治軍養民,“歲比不稔,給軍未贍,峙糧十六萬石,以爲儲蓄”等說法來看,卻與書狀所言最爲契合。因書狀所言逋負蠲免也正是在節度使上任不久,而且如果從大中十二年至其上任的咸通二年(858—861),約有三年上下,則“數年災沴”與“歲比不稔”,也是十分一致的。渾偘或會針對當時的情況採取一些措施,因此他最有可能是此兩書狀的作者或致書人。當然,根據他的身分,還可以推測他是《謝幕府轉職狀》和爲授任滄州謝中書門下狀的主人公。
那麽,渾偘會不會也與兩件《上魏相公狀》有關呢?據墓誌知渾偘在任滄州節度使之前還任過“回中”即涇原節度使,《唐方鎮年表》採《資治通鑒》卷二四九載其前任李成勳卸任轉嶺南節度使是在大中十二年五月,而渾偘任職涇州應在大中十二年五月之後。其時間與前揭《又上魏相公狀》似乎對得上,且狀中一再提到的涇陽縣也正屬涇州,只是狀所稱“斥罷之說”和“厶在逐中”、“今既免職”、“猶守微秩”等語與碑所言渾偘相繼任太仆、少府、司農、殿中等卿、監,昭王傅和檢校工部尚書、金吾大將軍,“宣宗器其能,遂賜高牙暢轂,鎮於回中(即涇原)”,仕途一路通暢的經歷似乎完全不符。且狀中說明致書人曾被魏謩推薦參修國史,也和渾偘事迹不合,所以只能說這兩狀的致書者是另有其人。那麽此兩狀爲何會與滄州節度使的書狀在一起呢?推測是這個致書人因爲貶官涇陽,有可能就此因緣際會,成爲新任節度使渾偘的僚屬,並且追隨他從涇州到滄州,是代其作書狀的真正執筆人。筆者以往曾經解釋過藩鎮表狀書儀文集由判官或掌書記製作的現象,如《甘棠集》,本卷文書的情況很可能類似。
總之,儘管我們對這件書儀中某些書狀的來源還存在一定疑問,但大體可以判斷它們産生於大中晚期至咸通初年前後(按據碑渾偘咸通五年自滄州受代卸職),且其中至少四件書狀與滄州有關——致書者也有可能是滄州節度使渾偘。而如果判斷不誤,它或許也是一件來自河北地方的書儀。文中出示的內容使我們對於晚唐滄州地區的情況有了更多的瞭解,知道它在大中末以後,經濟再度陷入困境。但是當時這個地區還在忠於職守的節度使統治之下,與中央保持着密切的聯繫。敦煌書儀中,來自中原地區的並不多,而河北尤少。上面已說到還有一件是《晚唐時代(河北)吉凶書儀》(P.4050+
S.5613等),該書儀雖爲綜合性質,但也收錄地方官員之書狀不少,與之有相似之處。唯所收書狀按類排比,不注收狀人。且每頁只6—7行,字迹疏朗,與本卷似非一件。翟林奈編《英國博物館藏敦煌漢文寫本注記目錄》中注明S.5613爲18.5×14cm大小,爲軟輕暗黃色紙,S.5566爲19.5×14cm大小,爲軟暗黃色紙[21]。兩者在紙高上完全一樣,寬度上略有差別,紙質似乎也相似,不知是否産地接近的緣故,關於這一點,尚須在有機會時查對原卷,才能最後鑒別。至於這樣的中原書儀爲什麽會來到敦煌,則饒宗頤先生爲趙和平《敦煌本〈甘棠集〉研究》作序有云:“考張議潮於大中五年(851)遣使來降,遣其兄議潭奉十一州圖籍入覲。是時朝廷主要文書,亦被傳寫至西陲,如宣宗時翰林學士京兆尹韋澳著,一號‘處分語’之《諸州境土風俗利害》,亦部分保存於敦煌冊子。(即伯希和2511號之《諸道山河地名要略》第二,卷末有處分語:‘表裏山河之固,實爲朝廷重寄’;爲咸通八年(867)前書。)劉鄴嗣入仕翰林,累遷官至宰輔,其《甘棠集》之流傳於西州,亦理所當然也。”[22]張議潮的回歸重新打通了敦煌與中原交流之門,這以後才有中原文書的陸續流入,輯錄了上皇帝和宰相書狀、性質也相當於文集的S.5566書儀出現,再一次印證了這個事實。
三
上面已說明本卷書儀中完整的文狀共有六首。除了一首給皇帝,另五首都是給中書門下或宰相個人的。《唐六典》卷一“凡下之所以達上”之制有“表、狀、箋、啓、牒、辭”,並說明“表上於天子,其近臣亦爲狀”。給皇帝的狀在存世文獻中十分多見。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三章第二節之四《狀的用途》中列舉了大臣上皇帝狀的五種類型:謝狀、賀狀、薦舉狀、進貢狀和雜奏陳請。敦煌書儀中所見上皇帝的表式比較多,如趙和平定名爲《武則天時期的一種書儀》的P.3900卷中有《慶正冬表》、《慶瑞表》、《慶平賊表》、《慶封禪表》、《慶赦表》等一類賀表,而P.3442杜友晉《吉凶書儀》中有《國哀奉慰嗣皇帝表》等凶表[23],劉鄴《甘棠集》中《賀瑞蓮表》、《賀元日禦殿表》、《賀除濮王充承德軍節度使表》、《謝賜春衣表》、《謝端午衣表》、《奉慰西華公主薨表》等,大致仍屬謝、賀、奉慰等禮儀性箋表。關於這些箋表的作用,筆者在《唐禮摭遺》中已作論述[24],它們與存世文獻中的謝、賀表互呈並見,蔚爲可觀。
給皇帝的狀用途其實有些與表差不多,特別是禮儀性的箋狀。不過表的使用似乎更隆重,更屬公事範圍,有些賀表是要到元會、冬至或者月朔大朝時宣讀的。狀雖然也是上於皇帝,但相比之下等級似乎略低一些,不如表更正式。所謂“其近臣亦爲狀”,是說上狀者可以是朝廷大臣和與皇帝關係較接近者,當然這在後來已經不是一個限制。另外如中村裕一所總結者,狀的用途也似乎更廣泛。敦煌書儀中所見到有劉鄴《甘棠集》中代節度使上皇帝的《謝恩賜曆日狀》《端午進馬並鞍轡狀》、《壽昌節進馬並鞍轡狀》、《進鷂子狀等》,正屬於中村裕一所列之謝狀和進貢狀。謝皇帝賜物可用表也可用狀,進貢則從來用狀不用表,大概由於這裏都是涉及皇帝與臣下個人關係,特別是後者,是對皇帝本人的“私獻”,這樣用狀就更合適。S.5566中的《謝幕府轉職狀》又是一件謝狀。唐後期藩鎮內部實行辟舉制,但是根據規定則有名額限制,如狀中所說“有闕”才可奏授。這雖不同於黃巢之亂後朝廷允許藩鎮自行授官的“墨敕”,但節度使仍有較大決定權,被奏授者往往也是節度使任用的私人,這從狀中所說“昨緣有闕,固請敘遷,聖慈曲垂,明命旋降”和“天恩庇假,得以用人”就可以知道。而這類的賀謝狀、進貢狀的使用也沿爲一種慣例。另外奏事也要用狀。P.3900書儀在《慶正冬表》的“題函面語”下注明:“其□官及使人在外(?)應奏事者,但修狀進其狀如前。”狀中要說明“某事某事,敕遣臣勘當前件事。某年月日具臣姓名進(下有注云:如無制敕荷處分,自須奏事者,依前頭上建是由。右已下敍述委曲訖,云謹狀)”,如請求處分,還要加上“伏聽敕旨於謹狀之上”,說明奏事要另用狀,不能與表混爲一談。
在給皇帝的狀外是下級官員給長官的狀。這種狀的用途基本上不超過上皇帝狀的範圍,而大體上可以分爲兩種:一種是與公事相關的雜奏陳請(也包括薦舉),或云奏事狀,另一種便是禮儀性的賀、謝狀或私人請問往來的箋狀。S.5566就包括了這兩種性質的書狀,而且是以給宰相的狀爲突出。其中屬於完全公事狀或奏事狀的即前揭《上中書門下狀》的第二、三兩狀。書儀類似者如劉鄴《甘棠集》中有一首《爲割股事上中書門下狀》,乃是因地方上出現一件孝子割股的事件,“有感神祗,足標鄉里;事關風化,敢不申陳”,明顯是一件奏事狀。傳世文獻如柳宗元《爲裴中丞上裴相乞討黃賊狀》、《爲桂州崔中丞上中書門下乞朝覲狀》、《爲南中丞上中書門下乞兩河效用狀》[25],以及李商隱《爲濮陽公許州請判官上中書狀》、《爲滎陽公請不敘將士上中書狀》亦屬奏事、請事範圍[26]。李狀中的滎陽公即桂管觀察使鄭亞,他根據本道部伍數額增加、糧料自備以及因水澇之災不登豐穰的情況,請求權停爲將士進勳階。濮陽公乃陳許節度使王茂元,而《請判官上中書狀》則說明韓琮等四人,“右件官等,或斷金舊友,或傾蓋新知。既有藉於賓榮,敢自輕於主擇,輒以具狀奏請訖。伏乞相公,曲贊殊恩,盡允私懇,使免孤鄭驛,不辱燕台。謹錄狀上。”在此狀前,又有一件上皇帝的《爲濮陽公陳許奏韓琮等四人充判官狀》[27],介紹四人情況非常詳細。這說明藩鎮除向皇帝奏請僚屬,具體也要宰相批准,其內容是前揭《謝幕府轉職狀》的解說。當然請事、奏事狀並不限於對宰相。前揭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關於狀的樣式曾錄司馬光《書儀》卷一《表奏》中給皇帝的《奏狀式》和同卷《公文》所載給官員的《申狀式》以作對比。這裏僅照錄《申狀式》如下:
某司(自申狀,則具官封姓名。)
某事 云云。 (有事因,則前具其事;無所因,則便云右某。)
右 云云。謹具狀申。(如前列數事,則云右件狀如前云云。)某司謹狀。(取處分,則云伏候指揮。)
年月 日。具官封姓名(有連書官則以次列銜。)狀
右內外官司向所統屬並用此式。(尚書省司上門下中書省、樞密院,及台省寺監上三省、樞密院,省內諸司並諸路、諸州上省台寺監並准此。[28])
如中村氏指出,S.5566中的兩件《上中書門下狀》大致是運用這一形式的範例。它以“右厶”或“右某事”開頭,“謹錄狀上”結尾,是截取了狀中的主要內容,並隱去了年月日和署名,這是作爲書儀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申狀式是“內外官司向所統屬並用此式”,則作爲下屬向長官奏事之意明矣。所以除了在中央部門,地方也是應用的。傳世文獻如柳宗元有《上戶部狀》、《柳州上本府狀》[29],可以說明。《唐會要》卷六四《史館雜錄下》會昌三年(843)十月中書門下奏,要求加強起居注的撰錄,“望每季初,即送納向前一季文書,與史館納訖,具狀申中書門下,史館受訖,亦申報中書門下。”卷六六《大理寺》開元八年(720)敕,要求內外官犯贓賄等罪,“有訴合雪及減罪者,並令大理審詳犯狀,申刑部詳覆,如實冤濫,仍錄名送中書門下。”《舊唐書》卷二○下《哀帝紀》天祐二年(905年)五月丁醜,陳許節度使張全義奏,“得許州留後狀申,自多事以來,許州權爲列郡,今特創鼓角樓訖,請復爲軍額”;《冊府元龜》卷四六七《台省部·舉職》記開成初刑部尚書殷侑,上言度支鹽鐵戶部使下拘系罪人,“自今請令州縣糾舉,據所禁人事狀申本道觀察使,具單名及所犯聞奏”;同書卷六六《帝王部·發號令》記長興三年(932)四月“河南府奏,據陸渾縣令陳巖狀申縣邑荒涼,欲修葺”[30],內中的“狀申”都是申狀式曾經在唐五代內外官司中應用的痕迹。敦煌文書中,也有不少典型的奏事狀,如P.3547《乾符五年(878)沙州進奏院上本使狀》和S.1156《光啓三年(887)沙州進奏院上本使狀》。前狀爲沙州使臣到京城送冬至禮物的奏報,後狀爲張淮深專使求賜旌節的經過報告[31]。又如P.2814《後唐天成三年戊子年(928)二月都頭知懸泉鎮遏使安進通狀》中也有數件是關於捉道巡檢公事的奏事狀[32]。當然申狀中以中央地方申宰相事狀級別最高,也最爲重要,所以兩件關於減免賦稅的《上中書門下狀》在文書中出現頗有典型意義。
薦舉狀也非僅對皇帝用之,劉禹錫有《薦處士嚴毖狀》、《薦處士王龜狀》,前狀先介紹所薦人情況,並謂“某早被儒官,得以薦士。亦非出位,冀不廢言。倘宏文、集賢史氏之館,采其實學,有勸諸生。伏以桂州薦之於前,某薦之於後”,末稱“謹狀”;後狀略同,說明“某滯流周南,靜閱時輩。身雖不用,心甚愛才。況遇相公持衡,敢有所啓”,末稱“謹狀。正議大夫、檢校禮部尚書、兼太子賓客分司東都劉某狀”[33]。內中稱呼用語,則表明薦狀是上於宰相。薦舉狀還常常被用於向節度使和其他要員薦舉所需人才,《記室備要》中卷有“薦秀才”、“薦學士”、“薦軍將”、“薦官僚”、“薦醫人”、“薦爐火處士”、“薦僧道”,內容可見一斑。
除了奏事、薦舉一類狀外,比較常見的就是筆者曾經撰文談到的賀、謝儀及平日交往的禮儀性箋狀了。對於這些箋狀,重要的不是形式,而是它們上達的對象和意義。S.5566《上中書門下狀》的第一狀就是節度使除官到任後給中書門下的謝狀。按照規定,中央的一些重要官員和地方的節度刺史等除官後如果是在京城,則有面見皇帝的“中謝”[34],但是對於宰相也有謝儀。《甘棠集》卷四有劉鄴除翰林學士後謝宰相的《上三相公狀》,以及《謝賜緋上白令公及三相公狀》,說明加官進爵必須對宰相有所表示。敦煌《刺史書儀》(P.3449+
P.3864)有授刺史後《謝諸相公》、《辭諸相公》,都是面謝面辭的散語。存世文獻中劉禹錫除有對皇帝的《蘇州謝恩賜加章服表》,同時也有《蘇州加章服謝宰相狀》[35]。另外,節度刺史等到任後謝宰相可能已是不成文的規矩。在這方面,劉禹錫有《蘇州上後謝宰相狀》、《汝州上後謝宰相狀》[36];李商隱有《爲濮陽公官後上中書門下狀》、《爲中丞滎陽公桂州上後上中書門下狀》、《爲弘農公上虢州後上中書狀》、《爲弘農公上虢州後上三相公狀》、《爲懷州刺史上後上門下狀》[37]。前一爲加官,後四者均爲上任謝。這類謝狀大多數報告到任上訖,再向宰相致謝,表勵精圖治、誓將報答之心。如《爲懷州刺史上後上門下狀》:
右,某伏奉月日制書,授持節懷州諸軍事,守懷州刺史兼御史中丞者。以今月日到任上訖。某特以門資,早登朝選,嘗奉出疆之任,曾非泛駕之材。直以揚大國之棱(稜?)威,奉良相之成算,幸無挫屈,兼免滯流。業官未多,無罪爲幸。豈意相公上引睿旨,下念勳家,既假寵於中司,又頒條於名部……當此之時,受任尤重,豈伊庸懦,可以指令。惟當非憂人之不思,非利物之不念,罄忠武在行之衆,奉盟津攬轡之威,冀無後艱,以答殊獎。伏惟俯賜恩察,謹錄狀上。
比照S.5566上中書門下的謝狀,兩者雖用辭用語不同,但寫法如出一體,可知是當時的慣用之式。
S.5566書儀《上魏相公狀》語言反映出來是對魏相公“暫優藩置,已轉(?)親聽”的賀狀。筆者曾經說明,賀狀常常用於官員之間特別是下屬賀長官,其名目衆多,如賀任職升遷、賀節、賀(問)起居、賀雨雪,賀破賊、賀赦甚至賀祥瑞。這些內容,與給皇帝的賀表賀狀並立,在地方是以僚屬賀節度使爲主體爲中心,也包括藩鎮彼此間的往還,這方面在書儀中很突出,但由於已作論述,故此不贅。
另一方面相對的在中央,雖然重要的官職上任或節慶等常常都有僚屬或地方賀(此可見《記室備要》),但是圍繞賀謝宰相形成重心。P.4093《甘棠集》卷一有《上中書門下狀》,內容是慶賀皇帝“釋降寬徭之詔”,減免地方常貢進獻和賦稅的。但是狀中除了簡單說說“迎道喜氣,發於皇風”之外,特別指出“此皆相公羽翼大猷,陶鈞聖化極仁深煦育,盡知堯舜之心;如道贊雍熙,必自夔龍之力;普天之下,孰不感恩”。另一狀是“賀祥瑞”的,有“當禁掖之中,睹芙蓉之麗;弱檊孤秀,祥花並開,或叶靈符,全昭睿感”語。但與此同時竟然說“此皆相公發暉(揮)政本,斟酌化源,都由命檝之功,豈假《涉江》之詠”,也即將皇帝降德音、祥瑞出現等都歸功於宰相。P.3723《記室備要》有《賀冊徽號》、《賀南郊》、《賀冊太后》、《賀赦》、《賀破賊》等,讚頌的對象一律是“厶官”,而從其內容和“致君而化其湯武,輔政而功比伊臯”(《賀冊徽號》)、“道贊昌辰,功扶寶曆”(《賀冊太后》)來看,也是只有用於宰相才最貼切。
又如《甘棠集》有諸如《賀崔相公加仆射狀》、《賀令狐相公加兵部尚書》、《賀門下令狐相公狀》等專賀宰相任職加官、《賀正上四相公狀》、《賀冬上四相公狀》等專賀宰相節日共十餘狀之多。
與書儀所見性質相似,則傳世柳宗元有《賀誅淄青李師道狀》、《賀平淄青後肆赦狀》、《賀分淄青爲三道節度狀》、《帶裴中丞上裴相賀破東平狀》[38];劉禹錫有《上宰相賀德音狀》、《上宰相賀改元赦書狀》[39];另外更典型的是李商隱《樊南文集》,他所代節度刺史作狀中,上中書門下或宰相個人者幾占一半以上,與藩鎮間往來旗鼓相當。其中如《爲汝南公賀元日朝會上中書狀》、《爲皇躬痊復上中書門下狀》、《爲濮陽公皇太子薨慰宰相狀》、《爲滎陽公賀幽州破奚寇上中書狀》等[40],大都與上述柳宗元、劉禹錫所作及《記室備要》中《賀冊徽號》等狀一樣,有着爲國家事賀慰宰相,同時也是對某些政事表態之意。而如《爲濮陽公上楊相公狀》、《爲尚書濮陽公賀鄭相公狀》、《爲滎陽公上宏文崔相公狀(三首之二、三)》、《爲滎陽公上仆射崔相公狀(二首之一)》等則無一例外地是賀宰相任職升遷書[41]。在賀的同時又有送物,如文集中爲河東公(柳仲郢)分別作賀陳相公、楊相公、李相公送物狀[42]。這些上中書門下狀或對宰相個人賀、謝官書在晚唐五代大量出現,很自然是宰相作爲中央最高長官得到推崇,但也是唐代官僚制度不斷完善後宰相權威得到體現的結果。
唐代的賀官狀中有一類叫作起居狀。P.3637《新定書儀鏡》有一件《重賀官書》,內稱:“於起居狀‘名蒙恩’之下云:‘伏承公簡自聖心,特沐天恩加榮命,[下情]不勝喜悅’”語,即提到了起居狀的使用。起居狀對應着朝廷大僚在外或者節度刺史上皇帝的起居表,是下屬向長官書信問安,《又上魏相公狀》中“四月乙巳於遞中附狀啓起居”是也。書狀中常有“不審近日尊體起居如何”或“不審近日尊體何如”者常屬此類。但內容可以多樣,敍事、賀加官也可以同時放在內,並且時間不定,可以在節日,也可以在平時進行。所以兩件S.5566的兩件《上魏相公狀》事實上也可以算作是“賀起居”的範圍。S.6537v鄭余慶《大唐新定吉凶書儀》就將“賀正冬”、“賀人改官及加階”一律放入《僚屬起居》和《典史起居》之內,只不過鄭氏書儀所用不是狀而是啓的形式。賀官或者賀起居都不一定要用狀,啓更平常,比狀的正式程度更低一些,致、受雙方可能關係更近一些,類似表與狀的比較,其格式語言未見有特殊規定。啓外又有書,存世如李商隱《樊南文集》、杜牧《樊川文集》和崔致遠《桂苑筆耕集》等文集中都有不少書、啓的範例,而作爲賀、謝或起居儀等,其作用是相同的。
應當指出,賀謝官等狀的使用雖然並未見有硬性規定,但是顯然已經成爲約定成俗的儀規。而且如得官後謝中書門下或者宰相,在國家有大慶、節日或者宰相任職時表示祝賀都帶有公事的性質。同樣僚屬對於節度使的賀也是出於官場禮節和形式居多,所以一些謝、賀狀本來完全可以歸類於“申狀式”中,這就是爲什麽上揭到任謝官的《上中書門下狀》和《爲懷州刺史上後上門下狀》等在格式上與申狀式沒有太多不同的緣故。但是嚴格地說,這類給宰相或者官員之間的禮儀性書狀並不完全是公務,而是既有個人私交的成分,又有許多足以影響官場生活和官員升遷的內容。從S.5566書儀中的狀和《樊南文集》給宰相的許多書狀都可以看出這一點。並且書儀將《上中書門下狀》和表現官場私交、論及個人私事的《上魏相公狀》放在一處,可以說明唐人在區別公事和官場往還的書狀問題上無論形式抑或內容都是不嚴格的。
然而作爲公文的奏狀申狀和私人書信之間畢竟不完全是一回事。筆者在另文討論起居儀時已指出,司馬光《書儀》中,對表奏、公狀、私書、家書等不同性質內容的書狀都作了嚴格區分。而值得注意的是,諸如《上尊官問候賀謝大狀》、《與平交平狀》、《上書》、《啓事》、《上尊官時候啓狀》、《上稍尊時候啓狀》、《與稍卑時候啓狀》、《上尊官手啓》、《別簡》、《上稍尊手啓》、《與平交手簡》、《與稍卑手簡》、《謁大官大狀》、《謁諸官平狀》、《平交手刺》、《名紙》等竟都列入“私書”一項之下,與申狀式、牒式等“公文”完全分開。其中《上尊官問候賀謝大狀》、《上尊官時候啓狀》等實際上就包括了以上各類賀、謝儀。這說明至少宋人已對這些啓狀在影響官場中私人交往關係的作用予以承認,並且意欲在形式上、用語上予以分別。《上尊官問候賀謝大狀》在“謹狀”的結語下有注文曰:“舊云‘謹錄狀上,牒件狀如前,謹牒’,狀末姓名下亦云‘牒’,此蓋唐末屬僚上官長公牒,非私書之體,及元豐士大夫亦相與改之。”《上尊官時候啓狀》亦有注云:“裴書儀僚屬典史起居官長止如此,無如公狀之式者。”《裴書儀》是唐代書儀,按照《裴書儀》這個書儀的結尾應當是“謹奉狀陳賀,不宣,謹狀”,但是當時的情況就有公文與私書形式不加區分的情況,這也是上述公私混淆的一種表現,因此“元豐士大夫”在這方面作了改動而司馬光加以強調。根據《禮記》“尊無二上”的原則,任何在皇帝之外的拜禮都不應放到“公”的範圍。但是形式的分別不等於在官場生活中官私就一定有嚴格界限。士大夫間的請托、拉攏和升遷提攜的需要造成了公私不分的官牘套用,而官僚社會中長官對下屬權威的形成更引起了官儀的複雜化,這應當是賀、謝書狀在晚唐社會大行其是的原因。所以如果要瞭解唐五代官僚生活和人際關係,則不得不對這類書狀進行更深入的探索,而這也是我們研究唐宋變革這一歷史時期的變化應當關注的一個視角。
說明:S.5566書儀的識文斷字工作得到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所江小濤、楊寶玉等先生的熱情幫助,特此說明並致謝。
本文載于國家圖書館善藏部敦煌吐魯番研究中心編《敦煌國際研討會論文集》,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5年3月。